2006年12月22日俄國家杜馬通過
2006年12月27日俄聯邦委員會同意
2006年12月29日俄總統普京簽署
第一款 本聯邦法調整的對象
1、本聯邦法調整以本聯邦法為基礎確定為農業商品生產者的公民、法人,與其他公民、法人、國家權力機構在農業發展領域中的相互關系。
2、本聯邦法為農業發展領域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的實施確定了
法律基礎。如農產品生產、以保證居民俄食品以及工業生產中農業原料供給為目的的服務、支持農村居民點地區以及相應的村鎮間地區的穩定發展(以下稱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的經濟活動。
第二款 農業發展領域關系的法律調整
通過本聯邦法、其他聯邦法和其他俄聯邦規范的法律條例、法律和其他俄聯邦主體的規范的法律條例、地方自治機構的規范的法律條例的實施,進行農業發展和農村地區穩定發展領域關系的法律調整。
第三款 農業商品生產者
1、根據本聯邦法,進行農產品生產、及其初加工以及此后符
合俄政府規定目錄的再次(工業)加工(其中包括使用租賃的主要設備)的組織和個體企業主(以下稱農業商品生產者),且在一個日歷年度這些產品的銷售份額不少于農業商品生產者總收入的70%,則被認為是農業商品生產者。
2、同時下列也被認為是農業商品生產者:
1)個人主要副業與2003年7月7日實施的N 112-ФЗ號 “關于個人副業”聯邦法規定相符的公民。
2)根據1995年12月8日實施的N 193-ФЗ號“關于農業合作社”聯邦法(以下稱“農業合作社”聯邦法)創建的農業消費合作社(加工、銷售(商業性)、服務(包括貸款)、供給、收購)。
3)符合2003年6月11日實施的N 74-ФЗ號“關于農戶(農場)”聯邦法的農戶(農場)。
第四款 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
1、根據本聯邦法,與農產品、原料、食品的耕種、生產、加工相關的所有經濟活動,其中包括相關的服務被認為是農業生產。
2、根據本聯邦法,農產品、原料和食品的流通領域被認為是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
第五款 國家農業政策
1、國家農業政策是以穩定農業和農村地區發展為目的的國家
社會經濟政策的一部分。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是指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農產品生產量的提高、農業生產率的提高、農村居民的充分就業、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的合理使用。
2、國家農業政策的主要目的是:
1)提高俄羅斯農產品和俄羅斯農業商品生產者的競爭力,保證俄羅斯食品的質量。
2)保證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農村居民的就業及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其中包括農業就業者的勞動報酬。
3)農業生產所需自然資源的保持和恢復利用。
4)形成有效運行的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保證農業商品生產者收入的提高,發展該市場的基礎設施。
5)創建有利的投資環境,提高農業領域的投資額
6)監督被農業商品生產者使用的農產品、原料的價格指數(費率)以及工業產品(服務)價格指數(費率),維持價格指數(費率)的均衡。
3、國家農業政策以以下原則為基礎:
1)國家對農業商品生產者有效和有目標的支持。
2)關于國家農業政策情況的有效信息。
3)統一的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及保證在這一市場上的平等的競爭環境。
4)國家農業政策實施措施的連續性及其穩定發展。
5)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會)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編制和實施。
4、國家農業政策的主要方向:
1)保持居民的俄羅斯食品供給穩定。
2)建立和調節農業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發展其基礎設施。
3)農業商品生產者的國家支持。
4)保護俄羅斯農業商品生產者在國內和國外市場的經濟利益。
5)在農工綜合體領域促進科技和創新活動。
6)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
7)完善農業專家的教育、培訓、再培訓體系。
第六款國家農業政策的實施措施
為了國家農業政策實施可采用下列措施:
1)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向農業商品生產者提供預算資金。
2)對農業商品生產者采取特別征稅制度。
3)為國家和市(鎮)政府的需要,對農產品、原料和食品進行采購、貯藏、加工和供應。
4)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的調節,其中包括關稅和非關稅調節。
5)向農業商品生產者和其他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參與者提供信息保障和咨詢幫助。
6)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的反壟斷調節。
7)社會組織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編制和實施。
8)在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進行采購干預和商品干預,以及抵押業務。
9)俄羅斯聯邦法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款 農業發展領域國家支持的主要方向
1、國家對農產品的生產、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的支持,按下列主要方向進行:
1)保證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及其相關服務的農業消費合作社以及以農業為主要副業的個人、農戶(農場)等農業商品生產者獲得信貸資源。
2)發展農業風險保險體系。
3)發展育種畜牧業。
4)發展良種繁育業。
5)保證畜產品的生產。
6)保證多年生樹木積存及養護。
7)保證農業商品生產者主要設備的更新。
8)保證提高土地肥沃性的措施。
9)保證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其中包括建設和維護以適當的方式連接居民點的汽車道路。
10)保證向農業商品生產者提供咨詢服務,農業專家的培訓和再培訓。
11)國家農業政策實施的信息保證。
2、本款第一部分規定的財政措施的實施是根據俄聯邦法律進行。支持農業生產的聯邦預算資金由例行財政年度聯邦預算法確定。并以補助金形式提供給聯邦主體的預算,其方式由俄聯邦政府確定。
3、俄聯邦政府有權制定從聯邦預算資金中向俄聯邦主體預算提供補助資金的條件,給俄聯邦主體提供的補助金數額確定的準則和方法(標準)。
4、聯邦預算資金具有專門用途,不能用于其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