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寧6月11日電 (李想 林浩)《廣西法院錯案問責辦法(試行)》11日對社會公布,該《辦法》規定,法官因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等原因引起冤假錯案的,將被追究責任。
廣西高級法院紀檢組長羅詩漢介紹,法官在辦案過程中發生故意篡改、偽造、毀棄、隱匿證據等行為,或出現協助、指使他人作偽證、違反規定在審理、執行中超審限三個月以上、違規裁定減刑、假釋案件等情況的,都將被認定為辦錯案。
在經審判委員會確認為錯案后,辦案法官將被移交到法院紀檢監察、政治部門等地接受問責,根據錯案情節及社會危害度大小,他們將會被調離崗位或免職、責令辭職甚至辭退;涉嫌違法犯罪的,還將被移送至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羅詩漢表示,當前有極少數法官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負責造成錯案,甚至有的違法辦案,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群眾心中形象。錯案問責辦法(試行)》的出臺,是為在錯案發生時,追責有據,有章可循,以此規范法官的職務行為,強化法官辦案質量,確保公正司法,給那些徇私枉法的審判人員念上“緊箍咒”。
與此同時,羅詩漢也表示,正常的案件改判或發回重審,法官是不會被追究責任的;對事實證據、法律條文解讀、判斷和運用不同,衍生出裁判結果差異的,法官也無需承擔錯案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