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塞爾維亞議會通過方案,對金融銀行業相關6項法律進行修改,包括銀行法、塞國家銀行法、存款保險局法、銀行和保險公司破產清算法、政府部門法和存款保險法。
根據修改后的銀行法和塞國家銀行法,塞國家銀行(央行)可通過更多機制對問題銀行進行靈活有效干預,包括要求問題銀行整頓業務、債權重組、更換管理層等。同時,修改后的法律進一步保護銀行存款,限制解決銀行問題產生的預算費用,使銀行所有人承擔首要金融風險。新的法律規定央行和特殊目的銀行負責發放銀行從業牌照,同時,取消存款保險局進行銀行重組和成本測試等方面權力并收歸央行,由央行根據獨立審計公司的資產評估和客觀報告等選擇解決銀行問題的有效方案。新的存款保險局法也對存款保險局的權限進行了相應調整。
根據修改后的政府部門法,塞財政部將代表國家作為股東對相關銀行進行管理,包括設立特殊目的銀行、擁有國有銀行股份、出售保險公司的國有資產等。
修改后的銀行和保險公司破產清算法引入新的機制,加快銀行和保險公司破產清算手續。同時規定,保險人對破產清算的財產享有優先獲得賠償的權利,這與歐盟法令保持一致。
修改后的存款保險法規定存款保險費可根據風險的增加進行上調。
目前,塞銀行壞賬問題嚴重,在經濟低迷、企業普遍經營困難情況下,嚴重威脅塞投資和金融穩定。加之美元升值,塞第納爾急劇貶值,塞亟需對金融銀行業加強管理,減少對問題銀行的預算補貼。鑒此,在塞央行推動下,作為整頓金融銀行業、進行經濟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塞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以減少政府預算和公共支出、保護存款人和投資人利益、保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銀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