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電視臺節目主持人王牧笛發表的微博對其進行了誹謗、侮辱,使其名譽受到了嚴重損害,方是民(筆名方舟子)以侵犯名譽權將王牧笛、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6月13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王牧笛的部分微博不構成侵權,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判令王牧笛停止侵權、刪除相關微博,賠禮道歉及賠償方舟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及維權費用17100元;微夢創科公司配合刪除。
原告方是民訴稱,王牧笛自2013年7月14日起先后發表了數十篇微博信息惡毒攻擊原告,并對原告及妻女進行辱罵、威脅、恐嚇。王牧笛發表的涉案微博沒有事實依據,其肆無忌憚惡意誹謗,或惡毒下流的公然侮辱,使原告名譽受到了嚴重損害,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刪除新浪微博中發表的侮辱、誹謗的侵權微博信息,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以及維權費用37100元,被告微夢創科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王牧笛辯稱,部分所訴微博信息已被刪除,刪除時間是在2013年年底。其行使正常的言論自由權利進行質疑,質疑是有證據支持的,并注明了出處和來源。網絡上存在對方舟子質疑的大量文章和新聞報道,他質疑是希望方舟子能給出回應,但其沒有,據此在綜合相關信息后有權進行相應判斷。對方舟子相關問題的質疑是公眾話題,其對此進行質疑和評價是正當合法的,不具有過錯。其言論屬于言論自由的范疇,是帶有詼諧成分的調侃,沒有捏造事實侮辱和誹謗,不構成侵權。
被告微夢創科公司辯稱,作為微博的經營者,只能進行形式審查而不可能進行嚴格的內容審核。經核查,方舟子主張的部分微博在網上并不存在,無法處理。方舟子主張的其他微博皆為質疑方舟子抄襲以及其美國綠卡身份的內容,并非侮辱誹謗。任何人對他人都有質疑的權利,且方舟子作為公眾人物本身應當承受的社會評價尺度比普通人更加寬松,對其合理的質疑和評價并非侵犯名譽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王牧笛的部分微博言論如使用了“方大慫”、“方慫大師”等貶義性語言,但尚未達到侮辱的嚴重程度,不能因用語本身存在一定的貶義就認為構成侮辱。王牧笛在論及對方舟子某些行為的評價和質疑時,所引述的相關文章中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存在一定出入,但王牧笛在引述相關事實進而發表評論的過程中并不存在明顯的惡意或者公然侮辱、損害人格尊嚴的情況,鑒于方舟子作為公眾人物,較社會一般人在承受社會輿論方面有較高容忍義務,對這部分的微博內容,法院認為不構成侵權。
但王牧笛也應注意將自己的言論控制在合法范圍內,避免因意氣用事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這不僅會造成對他人以及自己聲譽的損害,也會減損公眾議題討論的價值。王牧笛另外一部分微博言論,如網絡黑社會頭子、騙錢以及使用畜生、瘋狗、剝開畫皮等損害方舟子人格尊嚴的用語,對方舟子予以無基本事實證據支持的誹謗和侮辱、貶損,超出了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范疇,構成侵權。王牧笛應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對于微夢創科公司,考慮到相關微博涉及公眾人物和公眾知情權、內容具有爭議性而真偽難辯、侵權尺度較難把握等情況,其不具有專業判斷能力,在接到起訴材料后按照自己的理解及時刪除了認為存在侵權嫌疑的相關微博,從其采取措施的時間和內容等情況綜合分析,已盡到了必要的審查和管理義務,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因涉案部分微博被法院確認構成侵權而尚未刪除,其負有配合刪除的義務。(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