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49號
經貿總人委在研讀了:
2001年第1號《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法令》;
2004年1號《關于工商總會的法令》
2004年第48號經貿總人委《關于發布2004年第4號〈關于工商總會的法令〉的實施細 則》
依照工商總會管理委員會秘書處2004年7月17日提交的信函
特此決定:
第一條
工業和商業商會將按照如下標準征收服務費:
1、注冊和更新注冊費用按附表1標準執行。
2、證書費將按附表2標準執行。
第二條
上述收取的費用將專戶專存,用于開展工業和商業商會工作
第三條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并將通過《立法百科全書》發布,任何與本決定相違背的條款同時廢止。
附表1
注冊與更新執照服務費收取標準
貨幣單位:利第
序列號 企業性質 注冊費 更新注冊費
1 石油開采和加工類公司 1000 750
2 石油服務類公司 750 500
3 外資公司分支機構 700 500
4 金融公司 250 200
5 工業公司 200 100
6 合伙制企業 150 100
7 合作性社團(消費者合作社團除外) 100 50
8 貴金屬貿易和制造類公司 100 75
9 超市 100 75
10 木藝和鐵藝作坊 75 50
11 面包房、餐館和咖啡館 30 20
12 個體經銷商 30 20
13 交通工具
A 貨物運輸
1.5——3.0噸
4——7噸
8——12噸
13噸以上
20
25
50
60
10
15
30
40
B 乘客運輸
7人以下
8——12人
12——20人
21人以上
20
40
50
60
15
20
30
40
附表2
證書收費標準
貨幣單位:利第
序號 性質 金額
1 注冊執照
石油類公司
當地公司
合伙制企業
工業類公司 100
80
50
25
20
2 海關免稅證 50
3 開展特定商品貿易證書 30
4 商業和金融業資質證書 30
5 簽字證明證書 30
6 簽證證書 30